你了解什么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吗?发表时间:2024-11-19 11:51 01 “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概念及历史演变 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最早出现在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122号)中。 其具体定义由1998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明确,根据该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出台施行后,民办非企业法人在法律上的定义已经变为非营利法人。《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也随之变更为社会服务机构。 名称具有演变过程,不同名称之间也代表了不同的概念。 02 “民办非企业单位”VS“民办非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法人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法人是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拟制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了民办非企业法人,除了法人形式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以采用合伙制等其他模式。 03 哪些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办⾮企业单位登记暂⾏办法》中列举了十大注册类别: ![]() ![]()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法人归为以下三类: 第十条 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以下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 (二)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 (三)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开展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 相较而言,目前未施行的征求意见稿在整体上完善很多,但在这一项内容规制上不比《暂行办法》具体,简单归为三项将很难应对判断属于哪一类民办非企业。 04 民办非企业法人有哪些特点? 首先,民办非企业法人作为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性、自主性,民办非企业的资产并不归属于社会而是归属于法人所有; 另外,民办非企业法人与同有社会服务属性的事业单位相比具有民间性,因其资金来源于民间也即不同于事业单位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不受国有资产相关管控条件约束;相较于企业法人而言,民办非企业法人具有一定公共服务性,由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部门登记,在管理方面较普通单位更加严格; 最后,民办非企业法人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并非表现为不能赚钱,而是体现在盈利不分红、解体不分产,通俗来讲即为可以赚钱但是不能进行利润分配。 05 民办非企业法人存续现状如何? 1. 增长迅速 2012~2015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总量稳步上升,且年增长率均在10%以上。此外,国家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制度也不断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增大,进一步优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环境。2018年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的增长趋势逐年减缓,并于2022年首次呈现负增长。但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社会组织中的占比仍保持在50%以上,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然是一个相当规模的群体,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2. 责任重大 《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 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就意味着民办非企业法人在未来将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责任,法律服务需求也将同步增加。 3. 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范 较其他形式的法⼈组织,⺠办非企业并没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进行规范。对民办非企业的相关法律规范散落在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范中,缺乏全⾯而系统的法律规范。 4. 相关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滞后 目前对民办非企业较为系统的规范来源于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非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与1999年由民政部颁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上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距今已逾⼆⼗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规定已经与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情况存在明显的滞后。 5. 出资者、经营者对民办非企业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由于民办非企业具有⼀定的民间性,而大多数的民办非企业出资者、经营者对于民办非企业的非营利特殊性并不具备充分的认识,相反对于其出资、经营者有着强烈的收益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