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谣言再“上新”,莫轻信!发表时间:2024-06-04 15:09 关于社保的谣言 总会时不时冒出来误导大家 谣言不止,辟谣不歇 今天,“谣言粉碎机” 为大家识破4个社保谣言 一起来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也不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也没有任何影响。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金义务后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的一项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行使正当权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和前述时限提交相应材料,但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领取社保卡后,若使用其社保功能,需要启用;若使用其金融功能,则需要激活。 社保卡的社保功能主要用于就医结算、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等。凭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可进行就医购药、参保登记、缴费查询、社保关系转移、待遇资格认证等。 启用社保功能,可到人社服务窗口或社保卡服务银行网点办理;也可通过电子社保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小程序、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掌上12333APP或本地社保卡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具体可咨询当地12333电话服务热线。很多地区在持卡人首次领卡或首次用卡时,完成身份验证后即根据授权同步启用社保功能。 社保卡的金融功能主要用于缴费和领取待遇、金融支付等,如使用社保卡银行账户缴纳社保费、人事考试报名费,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津贴、就业补贴、农民工工资等。 部分地区的社会救助、残疾服务、扶贫对象、计生对象、耕地粮补等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也是通过社保卡发放的。 社保卡也可作为普通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借记卡(储蓄卡)各项功能。 金融功能激活,根据银行监管的有关规定,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前往卡面所标明的服务银行的柜台办理,同一银行的全国网点均可办理激活。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在社保卡服务银行窗口同时完成社保功能启用和金融功能激活。部分地区探索将服务银行窗口延伸至人社经办大厅,在人社服务窗口即可完成社保功能启用和金融功能激活。 对高龄、重病、伤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可按相关程序提供上门服务,或者代理办理服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